國內VOCs廢氣治理市場起步較晚,準入門檻低,加上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,治理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,治理不到位等問題突出。低溫等離子化、光催化和光氧化等低效率技術的應用在某些地區甚至超過80%,治污效果較差。有些企業由于設計不規范、系統不匹配等原因,即使采用治理技術也沒有達到預期的治理效果。
推進建設適宜的治污設施。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,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、組分、風量,溫度、濕度、壓力,以及生產工況等,合理選擇治理技術。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,提高VOCs治理效率。低濃度、大風量廢氣,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、活性炭吸附、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,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;高濃度廢氣,優先進行溶劑回收,難以回收的,宜采用高溫焚燒、催化燃燒等技術。油氣(溶劑)回收宜采用冷凝+吸附、吸附+吸收、膜分離+吸附等技術。低溫等離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;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。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。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,應定期更換活性炭,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。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等,推廣集中噴涂、溶劑集中回收、活性炭集中再生等,加強資源共享,提高VOCs治理效率。
規范工程設計。采用吸附處理工藝的,應滿足《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》要求。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,應滿足《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》要求。采用蓄熱燃燒等其他處理工藝的,應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設計。
實行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。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,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/小時、區域大于等于2千克/小時的,應加大控制力度,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,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,去除效率不低于80%;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,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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